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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发厦门!
年薪80万元!
一男子为高薪跳槽
万万没想到
入职当天却……
男子状告用人单位
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?
近日
湖里区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纠纷
速看!速看!
事发厦门
年薪80万元和1%的原始股
男子跳槽了
张先生是一名“80后”
从事半导体行业十余年
据张先生说
↓↓↓
2020年4月
厦门某微电子公司的负责人
邀请他加入创业团队
同年6月
对方开价年薪80万元以及1%的原始股
再次邀请张先生
2022年7月17日
该微电子公司
向张先生发送《录用通知函》
载明了岗位、薪酬、工作地点
入职时间等内容
此外还承诺
支付3个月的薪水作为“签字费”
就是跳槽的补偿或激励
张先生回复答应入职!!
于是向老东家提出离职
在约定入职的当天
男子竟然收到了新通知……
没想到一个多月后
在约定入职的时间
张先生收到了新的通知
在这份新的通知中,该微电子公司表示:
“张先生您好,很遗憾,综合评估下来我们觉得您目前不太符合我们的岗位需求,希望你能理解。也希望您能找到更符合您发展的机会,感谢理解和支持。”
男子状告用人单位
索要高额赔偿
张先生说,
他上有老下有小,当时又处于疫情期间,再找工作不容易。
因此
张先生提出赔偿
双方协商无果
于是
张先生便向湖里区法院提起诉讼
法院受理后,开庭审理了此案
法庭之上
双方各执一词
展开了激烈争辩
面对起诉,被告却表示:
公司工作人员一直积极联系张先生,进行入职准备。结果张先生在入职的前一天向公司提出其他条件,要求公司租房作为员工宿舍,公司没有同意。于是,张先生自行离开,未按照约定时间入职,被视为自动放弃入职机会。
不过
公司并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
这种情形
用人单位是否违背诚信?
求职者能否获得赔偿?
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呢?
来,咱接着往下看
↓↓↓
法院判决
致劳动者失去原岗位
应赔偿20多万
湖里区法院一审认为
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循诚信原则,倘若用人单位承诺给予劳动者工作岗位后又取消,导致劳动者因为错误的信赖而失去原本的工作岗位,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。
一审综合考虑用人单位所承诺的80万元年薪、劳动者寻找新工作的合理时间,认定该微电子公司应赔偿张先生3个月工资损失(即20万元),此外还需承担交通住宿费、体检费等。
据此
湖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
要求被告微电子公司
向张先生赔偿合计203120元
该案历经二审
最终
厦门市中级法院二审
维持一审判决
目前,判决已生效
小编在网上一查
发现跳槽遇上“放鸽子”的事情
并不是第一次发生
跳槽被“鸽”待业损失谁承担?
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?
快来get相关法律知识
法条链接
《民法典》第五百条规定,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,造成对方损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:(一)假借订立合同,恶意进行磋商;(二)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;(三)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。
法官提示
作为用人单位,在“挖人”时应当结合自身岗位需求,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进行招聘,而不能只管先画大饼、挖了再说,在不想用时又予以推脱抵赖,这样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,引起法律纠纷,也会损害公司的企业形象,导致对人才的吸引力大大降低。
作为跳槽应聘者,先找好下家避免裸辞为人之常情,但同时要注意擦亮自己的眼睛,别被高薪许诺一时蒙蔽,导致自身陷入失业无收的状态,同时应当在签约过程中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,尽早签订正式劳动合同,切实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。
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湖法/文 杨希/漫画
综合四川法治报、网络等
编辑张晓燕
海峡导报微信(ID hxdbwx)整合编辑开户配资炒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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